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
(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规定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女职工生育津贴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除以30天乘以产假天数。产假天数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二)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 3 个月流产的,产假为 20 天;妊娠 3 个月以上不满 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的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是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范围为:①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和分娩发生的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及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②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③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时发生的医疗费按照规定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④女职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待遇,产假期间的工资正常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参保人员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济宁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济人社发〔2012〕28号)范围的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职工个人不负担,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政策外发生的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支付。
《济宁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生育保险实施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自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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