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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解读社保一次性补缴政策

发布日期:[2016-03-01]   

   一次性补缴的对象:

  凡曾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过去从未参加养老保险或过去存续劳动关系期间还有工作年限未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中由个人按《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一文规定申请。

  此外,一次性缴费的人员还需符合两个条件:

  一是持有当地居民户籍;

  二是其与市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应在201171日之前。

  一次性补缴的时间:

  用人单位各类人群申请一次性补缴的起始时间按当地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月的时间确定。

  市直单位的起始时间:属于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原固定工和干部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957;属于合同制职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411;属于临时工身份的补缴起始时间为198812月。例如: 195310月出生,从19741--198212月期间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临时工,现申请一次性缴费,那么按上述临时工的补缴起始时间规定,在工作期间本市还未有建立临时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因此,按工作年限的情况其不符合申请一次性缴费的条件。

  一次性补缴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而应参保未参保的工作年限。

  如: 195010月出生(200010月达到退休年龄),其从198612月—200512月在市直某企业单位做合同工,198612月—199212月已参保缴费,19931月后未参保,现申请一次性补缴。那么按上述规定,她只能一次性补缴从19931月—200010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

  用人单位主动为职工办理一次性补缴的各时段缴费标准按各地当年确定对应时段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当年没有缴费基数和比例的按当年定额标准执行)计算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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