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人社局转发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截至2016年3月1日为过渡期。劳务派遣用工规范也进一步明确细化。
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是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过渡期为2年。”济宁市人社局工作人员称,《通知》要求用工单位在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用工单位未将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按照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通知》还加强了对被派遣劳动者平等权益的保障,比如,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责任等。
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于用工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纠纷时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医疗、工伤等保险待遇的,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先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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