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听到有劳务派遣工埋怨,说被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合法的?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兖州通运劳务公司整理了以下资料,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第40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 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5)《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6)《合同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合同的;
(二)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单位提出:协商一致)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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