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三种形式,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协议解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预告辞职(一般预告辞职和试用期内预告辞职)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即时辞职(随时通知辞职和无需通知辞职)。
而对劳务派遣职工来说,辞职存在着两种形式,即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对此的规定是:“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务派遣职工若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但在试用期内辞职可提前3日书面提出。劳务派遣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实际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按收到劳务派遣单位书面通知之日计算收费截止日期。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
(二) 为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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