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当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是否可以主张双倍赔偿的问题,实务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一种认为不可以,以下是各个观点的依据。
一、不可以获得双倍赔偿的,依据为:
任何保险都是采用补偿模式来分散投保人的风险,工伤保险也是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业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此条确定了工伤保险的补偿原则。侵权损害适用于填平法则,工伤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当二者竞合时,采取差额补充模式,即劳动者在工作中遭遇人身损害时,工伤职工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给付,但最终所得的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较为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另外,采取差额补充模式进行补偿,所有受到工伤的职工受到的补偿待遇是基本相同的,如果因第三人侵害导致的工伤就可以得到双份补偿,将会造成一般的工伤待遇与第三人侵权的工伤待遇相差太大,进而产生不公平现象。
具体操作如下:若劳动者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劳动保险部门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所得赔偿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劳动保险部门补足差额。第三人的赔偿总额应当是以实际执行的金额扣除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因工伤待遇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二、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依据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的,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解释》答记者时阐述:“如果劳动者受工伤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而且,《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取消了1996年劳动部发布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关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的处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12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死亡的亲属在获得高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获得民事赔偿后,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此复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3、《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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