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一定程度上反向促进了劳务派遣的高速发展,为何称之为反向?由于一部分业内人士认为新的劳动法针对于劳务派遣问题上存在着很多漏洞,不少企业利用法律对劳务派遣规定不明确的漏洞,想尽各种办法解聘正式员工,之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员工,这样一来既节约了用工成本,又规避了法律责任。这种情形并不是劳动法颁布的本意,必定也对劳务派遣发展起着消极的推进作用。由此,不少业内人士呼吁,应该对当下劳务派遣现状进行整治。
然而,对何为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一步明确,这导致劳务派遣在现实中的泛滥。因此,“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中对劳务派遣作出了限制性立法解释,明确了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岗位的内涵,从而堵住了法律漏洞,给劳务派遣上道“紧箍咒”,无疑对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积极的意义。”
劳务派遣根本就应该界定为非法。不管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岗位”还是其他的岗位,都不允许搞“劳务派遣”。要么,你就按《劳动合同法》建立起劳动关系,要么,你就各走各的路。“用人单位不需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派遣单位却不使用劳动者”,这叫什么话?
我们的《劳动合同法》是经过了多次反复,多次修改,才得以通过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才得以颁布实施的。那么多专家学者,那么多精英人士都参与了意见,为什么没有发现存在“劳务派遣”这个大漏洞?或者,他们早就发现了,却不以为是漏洞,甚至认为是实施《劳动合同法》的缓冲和过渡?―― 这表现了立法的不彻底,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劳动合同法》刚一诞生,就带有先天的软弱和妥协性。何谈“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在“同样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幌子下,其“倾斜”也就显而易见了。
按照目前的发展情形,可以将劳务派遣称之为“泛滥成灾”也不为过,除了“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的许多大型国有上市公司,纷纷在年底前突击把一些老员工改为劳务派遣”外,在政府机关,在事业编制的单位,不和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让他们由“劳务派遣”而进入本单位,受本单位的欺负、压榨、剥削,然后随时随地可以开销他们而且不给任何经济补偿,已经司空见惯。已经成为很多政府部门的“惯例”。这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刚刚颁布实施的初衷,国家乃至相关单位着实有必要对其进行再一次的更改限定,从而净化劳务派遣的合理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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